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切实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广大学生成为新时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等文件的精神而制定,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价,体现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让学生学会规划自己、塑造自己、营销自己,帮助学生找出差距,激励学生不断进取。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综合素质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注重学生日常行为和表现的客观记录,逐步探索在线信息填报和评审,实现对学生评价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个方面。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德育测评得分占20%,智育测评得分占70%,文体测评得分占10%。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70%+文体测评分*10%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可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及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内容和赋分标准
第八条德育测评。德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道德品质及劳动素养,由德育测评基础分、德育测评奖励分、德育测评扣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满分为60分,奖励分满分为40分。
德育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分+奖励分
扣分
(一)德育测评基础分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能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听党话、跟党走,扎根人民、奉献国家;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涵养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恪守学术道德;
5.树立劳动精神,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会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锻炼劳动能力,养成劳动和勤俭节约习惯;
6.尊敬师长,明礼守信,言行文明,拥有良好的基础文明素养;
7.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二)德育测评奖励分
表1 荣誉称号加分标准(单位:分)
类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
个人荣誉称号 | 10 | 8 | 6 | 4 | |
集体荣誉称号 | 主要负责人 | 10 | 8 | 6 | 4 |
其他成员 | 5 | 4 | 3 | 2 |
赋分说明:
1.个人荣誉称号指在本学年获得的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学校评选的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由学校认定)。
2.集体荣誉称号指所在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寝室等被评为各级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指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党支部支委会成员、寝室长等(由学校认定)。
表2 任职加分标准(单位:分)
担任职务 | 加分 |
校团委兼职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 | 10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级学生组织正职负责人、院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院团委副书记 | 8 |
校级学生组织副职负责人、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6 |
校团委专项工作部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正职负责人、社团正职负责人 | 5 |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副职负责人、院学生会各部门正职负责人、院团委各部门正职负责人、社团副职负责人 | 4 |
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 | |
院学生会、院团委各部门副职负责人、社团各部门负责人 | 3 |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院学生会、院团委各部门成员 | 2 |
班委会、团支部、党支部其他成员 | |
生活区楼长、层长、寝室长 | |
社团各部门成员 | 1 |
赋分说明:
1.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原则上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上述标准加分。如担任多个职务,按最高职务加分。
2.校级学生组织指校学生会、校团委专项工作部、校易班工作站、校大学生自管会、校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校大学生心理协会、校国旗护卫队、新闻中心、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学生管委会。
3.校院学生干部任职以校团委、学生处、宣传部、教务处以及学院文件为依据予以加分,班级干部任职情况由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认定。
表3 其他情况加分标准(单位:分)
其他情况 | 加分 |
突出事迹者 | 1-6 |
突出贡献者 | 1 |
承担新生助理辅导员和军训助教团工作 | 1 |
参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及观摩活动等 | 0.5 |
备注说明:
1.突出事迹
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抢救伤残、拾金不昧、疫情防控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国家省市以及校院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同一事迹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2.突出贡献者指没有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但能够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并为校、院、班集体做出较大贡献者,由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认定。
3.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以及校院安排的其他观摩活动,并较好的完成任务的,每人次加0.5分,每学年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三)德育测评扣分
表4 德育扣分标准(单位:分)
扣分内容 | 扣分(按每人每次计) |
受记过处分 | 8 |
受严重警告处分 | 6 |
受警告处分 | 4 |
受校院通报批评 | 2 |
旷课一节 | |
上课迟到、早退 | 1 |
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 | |
未经请假而缺席集体活动 | |
其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行为 | 0.5-1 |
赋分说明:
1.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德育基础分;在网络新媒体发表或传播不当、不实言论或诋毁他人造谣生事者,对学校名誉、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取消德育基础分。
2.集体活动指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其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等。
3.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指因寝室脏乱差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
4.其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行为指不遵守公共场所规章制度,扰乱公共秩序,有不文明言行,不爱护公共财产,破坏公物,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智育测评。智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效果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由学习成绩测评分和智育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学习成绩满分为100分,智育奖励满分为10分,总计110分。
智育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分(学分加权平均分)+奖励分
(一)学分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公式
学分加权平均分= | A科学分*A科成绩+B科学分*B成绩+···+N科学分*N科成绩 |
A科学分+B科学分+···+N科学分 |
注:考试成绩按照第一次正考成绩进行计算。
(二)智育测评奖励分
1.学术研究创新能力计分
表5 专业学术论文赋分标准(单位:分)
论文作品类型 | 核心期刊 | 省级期刊 |
学术类 | 10 | 6 |
赋分说明:
(1)核心期刊核定标准参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含SCI、EI(JA));省级期刊指由教育厅、教育局等政府以及各高校、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术期刊杂志。
(2)学术论文需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经济效益或学术价值的论文,并已经在正刊正式出版。
(3)学术论文原则上不少于两个版面且字数
少于3500字,同时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和检索页,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论文的性质和级别。
(4)论文为多个合作者,仅第一作者加分。
(5)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如在教育厅、教育局等政府、事业单位评选中获奖,加2分。
2.专业(学科)竞赛、科研创新能力计分
表6 专业(学科)竞赛、科研创新赋分标准(单位:分)
项目 | 国家/国际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竞赛一等奖(金奖) | 10 | 8 | 6 | 4 | 2 |
竞赛二等奖(银奖) | 8 | 6 | 4 | 2 | 1 |
竞赛三等奖(铜奖) | 6 | 4 | 2 | 1 | — |
竞赛优秀/鼓励/入围/优胜奖等 | 2 | 1 | — | — | — |
大创项目(结题) | 5 | 4 | 3 | 2 | — |
科研立项(结题) | 5 | 4 | 3 | 2 | — |
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 5 | — | — | — | —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 3 | — | — | — | — |
赋分说明:
(1)专业(学科)竞赛以测评年度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辽宁省教育厅公布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一览表》为准。
(2)团体竞赛奖项:主要参加者(主持人或组长)按照获得相应奖项得分,一般参加者加分减半(原则上不超过3人);如果不区分排名,参加者均按照所获奖项得分。
(3)专业(学科)竞赛活动,如每项比赛有多个环节的,只能计分一次,取最高成绩计分,不可叠加计分。
(4)科研立项、大创项目:主要参加者(主持人)按照对应级别得分,一般参加者(原则上不超过5人)国家级2分,省级1分,校级0.5分。
(5)专业(学科)竞赛、师范类教师教育竞赛、大创项目、科研立项以及国家专利核定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标准执行,其专业性质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文体测评。文体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艺术、体育、文化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由文体测评基础分、文体测评奖励分和文体测评扣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满分为50分,奖励分满分为50分。
文体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分+奖励分
扣分
(一)文体测评基础分
1.能够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的文化活动,善于开拓创新,勇于提升自我,具有团队精神。
2.能够认真出勤早操,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具有合作精神。
3.能够自觉培养艺术爱好,提升艺术素养,增强审美韵味和文化品位,具有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二)文体测评奖励分
文体测评奖励分,由体育奖励分、美育奖励分和文化奖励分组成。体育奖励分按照体育竞赛创新能力计分,美育奖励分按照美育展演创新能力计分,文化奖励分按照文化活动创新能力计分。
1.体育竞赛创新能力计分
表7 体育竞赛获奖赋分标准(单位:分)
级 别 | 破纪录(与名次加分叠加) | 第 一 | 第 二 | 第 三 | 第 四 | 第 五 | 第 六 | 第 七 | 第 八 | 参 加 者 |
国家级 | 20 | 30 | 24 | 21 | 18 | 15 | 12 | 9 | 6 | 4 |
省级 | 15 | 20 | 16 | 14 | 12 | 10 | 8 | 6 | 4 | 2 |
校级 | 10 | 10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院级 | —— | 5 | 4 | 3 | 2 | - |
赋分说明:
(1)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的,根据表7的标准加分,其它队员根据表7的标准减半加分;如果不区分主次,参加者均按照所获奖项得分。
(2)参加运动队训练满一年者,校级加8分,学院级加6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2.美育展演创新能力计分
表8 美育展演获奖赋分标准(单位:分)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参赛奖 |
国家级 | 30 | 24 | 18 | 4 |
省(部)级 | 20 | 16 | 12 | 2 |
市、校级 | 10 | 8 | 6 | 1 |
院级 | 5 | 4 | 3 | - |
赋分说明:
(1)美育展演比赛,原则上是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举办的比赛活动。如举办区域性比赛,按对应级别计分。各行业协会举办的比赛(含网络比赛),获奖得分计算原则上参考省部级分数的一半计分,如能明确其属于其他级别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可参考相应级别加分,并附上专业教师鉴定级别的证明材料。
(2)集体项目为主要演员的,根据表8的标准加分,其它成员减半加分;如果不区分主次,参加者均按照所获奖项得分。
(3)在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活动(含摄影、美术、演讲等竞赛)中承担服务工作的(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但一学期累计
超过10分;
(4)参加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者,校级加8分,院级加6分;一学期者减半计分。
3.文化活动创新能力计分
表9 文化活动获奖赋分标准(单位:分)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30 | 24 | 18 | 4 |
省(部)级 | 20 | 16 | 12 | 2 |
市、校级 | 10 | 8 | 6 | 1 |
院级 | 5 | 4 | 3 | - |
赋分说明:
(1)文化活动泛指除专业学术活动(竞赛)、体育竞赛、美育展演外的各类提升学生身心健康和综合素养的活动。
(2)团体项目为主要负责人的,根据表9的标准加分,其他成员根据表9的标准减半加分;如果不区分主次,参加者均按照所获奖项得分。
(三)文体测评扣分
表10 文体扣分标准(单位:分)
扣分内容 | 扣分 |
不参加统一要求的文体活动 | 2(每人每次) |
不参加统一要求的文体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 | 3-10(每人每次) |
不参加达标测试(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或不合格 | 5 |
早操缺席 | 1(每人每次) |
早操迟到 | 0.5(每人每次) |
违反有关竞赛纪律 | 10(每人每次) |
第十一条在文体活动以及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得最具人气奖、优秀志愿者、优秀选手、优秀裁判员等非竞赛等级称号,统一按文体测评中参加者、参赛奖、优秀奖对应分值+1计分。体育和美育竞赛和活动由艺体类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加分性质。
第十二条 在参评学年内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的,得分只计一次,且计最高级别得分。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成立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以及各年级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时间段为上一学年起始日至本学年起始日前一天,在此期间发放的证书可按照对应标准进行加分。毕业年级如出现在综合素质测评时间段内产生加分内容,但证书未在此时间段内发放,可按照公示时间进行加分。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采取个人自评申报、班级初评、年级审核、院测评小组复核、批准、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对加减分项目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参加班级初评。
(二)各班成立班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民主推选产生的三名学生代表组成。班测评小组负责填写测评成绩,计算总分及平均分,并予以初评。凡符合测评规定的予以确定,不符合的予以变更。测评小组负责记录、核准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的加分及扣分项,同时并负有举证责任。
(三)初评结果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向全班同学公布,无异议后由班测评小组按初评结果填写综合素质测评表,上报辅导员审核。辅导员审核合格后报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批准。
(四)学院应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一周内调查清楚并予以反馈。如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在申报时应实事求是,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更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测评办法,向学生处报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