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优良 学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吉莹  发布时间:2021-04-27   浏览次数:590









沈师大校202042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优良

学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优良学风建设实施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054



沈阳师范大学关于

进一步加强优良学风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认真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要求,切实加强我校优良学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健全和完善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学风新风尚。

二、工作目标

创新学风建设工作举措,着力解决学生学习兴趣淡薄、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方法不科学、学习主动性不强等问题,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提升学习效果,不断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组织机构

成立沈阳师范大学优良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优良学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  长:郝德永

副组长:钱英伟  杨杰  刘天华

成  员: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团委、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招生就业指导处、科研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后勤工作处、实验教学中心、图书馆等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

各学院承担学风建设主体责任,成立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学院优良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风建设具体措施的落实。

四、工作思路

发挥“五个作用”,即校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作用、任课教师的主导作用、班导师与辅导员的引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严格落实“五类制度”,即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学业考核制度、学业预警制度、辅导员谈心谈话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学风建设效果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

五、具体措施

(一)凝聚学风建设共识

1.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校院领导、任课教师、辅导员和学生共同参与的“学风建设大家说”等活动,强化学业指导、增强专业认知、注重职业规划,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就业观。

2.加强课程思政。用好课堂教学主渠道,协同推进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将“教书”和“育人”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

3.加强谈心谈话。聚焦主责主业,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工作,重点关注学生的学业状况,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责任单位: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团委、各教学单位

(二)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4.强化教师职责。教师作为课堂学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系统学习并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实施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增强课堂教学吸引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5.严格课堂纪律。对迟到、早退、玩手机、上课睡觉、旷课等不良现象严格课堂管理。认真执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将学生听课状态与学生平时成绩考核挂钩,并纳入到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标准中。

6.严抓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示范表率作用,带动更多的学生认真听课。强化对学生公正客观评教的教育引导。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审批程序,杜绝随意批假现象。

7.严格教学督导。强化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监控,坚持常规教学和专项教学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员作用,做好日常教学监控管理。

责任单位: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党委组织部、团委、各教学单位

(三)做好师生双向沟通

8.加强教师反馈。任课教师要及时将学生在课堂存在的问题向辅导员、教务干事、教学副院长或副书记、教务处进行反馈。

9.加强学生反馈。学生要及时将课堂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任课教师或辅导员进行反馈;教务处长学生助理要提高课堂教学信息监督和反馈能力,保证反馈质量和时效。

10.解决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对师生所反馈的一般问题做到立行立改,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责任单位: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教学单位

(四)优化第二课堂活动

11.加强归口管理。对全校第二课堂活动及学术报告分别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做好统筹规范及宣传工作,同一类型活动不重复开展,避免给学院、学生造成负担。

12.优化课外活动。注重依托专业优势,打造青春领航工程,创建“青年成长计划”创新训练营,开展师范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及讲话精神,推进学生会、学生社团改革,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现与第一课堂成绩有效衔接。

13.营造学术氛围。重点打造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师范生技能大赛、本科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和读书节等,营造校园学术文化氛围。

责任单位:团委、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党委宣传部、图书馆、各教学单位

(五)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14.用好正向激励。将学生学习效果作为硕士研究生推免、学生入党、学生干部选拔和选先评优的重要指标,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15.选树先进典型。开展“学风建设精品活动”“学风建设好班级”“学风建设好寝室”“优秀学生标兵”等评比活动,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集中宣传和展示,激励全校学生致敬先进、学习先进和争做先进。

责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党委组织部、团委、党委宣传部、各教学单位

(六)整肃考风考纪行动

16.加强诚信教育。强化学生诚信意识,持续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及时更新诚信档案,严格执行学生免监考考试制度,营造诚信考试良好氛围。

17.严格违规处理。对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处分有效期内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评定资格,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责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教务处、各教学单位

(七)着力帮扶学困群体

18.加强学业预警。实施“三预警十介入”,加强对学生学习状态与行为的分析,把“事后处理”变为“事前预警”,全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9.发挥队伍作用。注重发挥任课教师、教务干事、班导师和辅导员的教育与指导作用,以及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的示范与带动作用,提升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效果。

责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教务处、团委、党委组织部、各教学单位

(八)做实学生考研服务

20.强化考研指导。加强对考研工作的宣传,做到考研“早动员,早准备,早指导”,帮助学生明确考研目标、了解考研政策、坚定考研信心。

21.提供资源保障。根据学生考研需求,增设个性化考研辅导选修课程;建立考研学习专项教室、寝室学习室;学校继续设立学生考研专项经费,从学院、公共课教师和学生三个层面进一步落实学生考研工作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后勤工作处、图书馆、各教学单位

(九)加强学生宿舍管理

22.培养自律意识。深入实施生活区育人提升工程,强化日常宿舍检查力度,将查寝结果与学生综合测评、评奖评优挂钩,引导学生按时就寝、起床,养成良好作息习惯

23.强化制度管理。严格落实生活区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强化制度执行和刚性约束,做好生活区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后勤工作处、各教学单位

(十)强化家校合作育人

24.确定联系内容。学院要依据家校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帮助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表现、学习状态和学习成效,形成家校育人合力。

25.拓展沟通方式。采用集体座谈、到校面谈、电话沟通、网络沟通、信函沟通、到家访谈等沟通方式,与家长进行沟通与联系,发挥家校协同育人在学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各教学单位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校师生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学风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投入到学风建设中。各单位(部门)要把学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强化协同,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常抓不懈。

2.问题导向,扎实推进。各单位(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校学风建设中存在问题,找准根源,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学院、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实际,拿出管用的招法,精准施策,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部门)学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扎实推进学风建设。

3.强化执行,狠抓落实。各单位(部门)要坚持严管严出,真抓实干,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周密部署,强化执行,提升师生自觉投身学风建设的参与热情,确保优良学风建设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 1.沈阳师范大学辅导员谈心谈话制度

2.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制度

3.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请假制度

4.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宿舍检查制度

5.沈阳师范大学家校联系制度

6.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免监考考试管理办法

7.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处分解除办法

8.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9.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10.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管理办法

11.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走读管理办法

12.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13.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14.沈阳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54日印发

附件1:


沈阳师范大学辅导员谈心谈话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充分发挥谈心谈话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引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辅导员谈心谈话工作是高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抓手,是辅导员走近学生、了解学生的常态工作方式和重要途径,也是辅导员必备的基本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二条 辅导员应主动开展有计划、有目的的谈心谈话,掌握谈心谈话工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并善于通过谈心谈话把握学生思想、心理、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状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辅导员谈心谈话根据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分为“一般谈话”和“重点谈话”。

(一)一般谈话。以了解和关心学生的个人思想、心理、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为主要目的,按照计划适时开展的谈心谈话。

(二)重点谈话。针对存在特殊状况的学生开展的引导性、教育性、疏导性谈话,以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心理问题和实际问题。“重点谈话”主要包含以下十种情况,简称“十必谈”:

1.学生思想出现偏差,如理想信念模糊,政治意识淡薄,价值观扭曲等情况;

2.学生存在学习困难,如学习能力弱、考试成绩不合格、受到学业警告等情况;

3.学生存在心理困惑,如适应性问题、考试焦虑问题、网络成瘾问题等情况;

4.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学生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如遭受自然灾害、学生本人以及学生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父母离异等情况;

5.学生出现交往困难,如情感受挫、寝室矛盾等情况;

6.学生存在就业困惑,如择业观偏差、就业能力较弱、就业观念淡薄等情况;

7.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如旷课、代课及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8.学生存在宗教信仰情况;

9.学生校外居住或出现学籍异动,如走读、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

10.可能或已经诱发学生思想和心理产生波动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辅导员谈心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面谈、网谈、电话沟通等形式。“重点谈话”应采取一对一面谈。

第五条 辅导员谈心谈话应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具体事件和谈话需求选择非特定场所和时间进行谈话。

第六条 辅导员谈心谈话原则。

1.有备而谈原则。谈话前必须了解谈话对象具体情况,提前做好谈话提纲。

2.平等尊重原则。以平等、尊重的态度面对谈话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避免“训话式”谈话。

3.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原则问题不迁就、具体问题不纠缠,做到是非分明。

4.解决问题原则。谈话要有针对性,讲求谈话实效,通过谈话切实解决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5.持续跟进原则。对于某些“重点谈话”对象,谈心谈话需要持续跟进,以切实解决问题或达到预期效果。

6.隐私保护原则。注意保护学生权益,谈话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内容应注意保密,相关细节不能在公开场合、公开资料中纰漏。

第七条 辅导员谈心谈话要求。

1.辅导员谈心谈话要将“一般谈话”和“重点谈话”相结合,谈心谈话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00人次,一对一面谈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0人次,“重点谈话”要求每年实现全覆盖。

2.辅导员谈心谈话记录采取传统和现代相融合的方式,谈心谈话内容需要记录在《辅导员谈心谈话记录本》上或学校指定的相关软件模块中,并作为内部资料保存。

3.辅导员谈心谈话要保证数量与质量相统一,强化实效性。

第八条 辅导员谈心谈话工作要记入辅导员年度工作总结,并依照《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之中。

第九条 各学院要支持辅导员开展谈心谈话工作,积极为辅导员谈心谈话的时间、空间、物质等方面创造条件,让辅导员谈心谈话工作有保障、能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对本科学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和预见性,把“事后处理”变为“事前预警”,充分发挥学校育人功能,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对学生学业中出现的三个类别的十种情况需要预警并介入(简称“三预警、十介入”),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蓝色预警

1.学生出现旷课、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课程作业或出现作业抄袭,上课不认真听讲、玩手机、睡觉等情况;

2.学生学习有困难,学习能力弱,成绩不理想等情况;

3.学生出现沉迷网络,不按时就寝,熬夜,晚归寝、不归寝等情况;

4.学生未能按时合理选课等情况;

(二)黄色预警

5.学生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旷课而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课程考核出现一门或多门成绩不及格等情况;

6.学生出现因旷课、考试违纪作弊,代替他人或找他人代课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7.大三学年,学生未通过相应外语等级考试,以及学分和绩点相对毕业要求偏低等情况;

(三)橙色预警

8.毕业学年,仍未通过相应外语等级考试,学分和绩点未达到毕业要求以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情况;

9.学生受到学业警告,但未达到退学处理情况;

10.学生复学或申请延长学业年限情况。

二、在对学生学业预警和介入过程中,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有效落实。

1.任课教师要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学管理相关制度,严抓课堂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给予学生学业指导和帮扶,并及时将学生课堂表现反馈给相关部门。

2.班导师要根据学校相关要求,认真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对学生进行专业学习指导,使其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信心,提升学习能力。

3.教务干事要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等制度,指导学生按时合理选课,发现漏选及时给予学生提醒。依据《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教务数据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4.辅导员要严格落实《沈阳师范大学辅导员谈心谈话制度》,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业状况,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5.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典型示范作用,采取“一对一”结对子方式,帮助学习困难学生提升学习效率,提高学习成绩。

6.各学院要严格落实《沈阳师范大学家校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家校协同育人作用,同时要建立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合力育人的沟通长效机制。

三、教务处、学生处应注重沟通协同,做好对各学院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学生学习状态与行为的分析及预警,有针对性强化教育引导工作,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四、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请假制度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校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学院对学生军训、上课、实习等均实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需采取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进行申请,并按下列程序报请批准。

(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原则上应提交医院诊断书或病志本。

1.请假2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3天到5天的,经辅导员审核,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3.请假6天以上的,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处批准。

(二)事假: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除外。

1.学生因公涉及课程教学及实习实践活动需请事假的情况有:

1)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演出、答辩、志愿服务等活动;

2)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竞赛、答辩、演出等活动;

3)参加学术会议、科研项目、评选表彰等活动。

因公事假请假流程:个人申请→所在学院意见→学生处审核→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教务处签章备案→辅导员登记

2.学生因私确需请事假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准假审批权同病假。

三、准假后,请假者应及时出示请假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如无法出示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事前做出口头说明,并尽快提供佐证材料,否则视为旷课。

四、学生假满后应立即销假。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应按上述规定续假。在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1/3者,应办理休学。

五、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六、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4: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宿舍检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区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生活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为学生提供文明、安全、和谐、健康、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培育优良学风、校风,依据《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宿舍检查原则。

(一)学生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相结合;

(二)优秀寝室创建和过程管理相结合;

(三)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

(四)校院联动检查与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

(五)奖惩性评价与示范性带动相结合。

第二条 实行“三双三必”检查制度。

(一)“三双”检查制度。针对学生宿舍寝室内务卫生、文明纪律要求,实行“三双”检查制度,即“周双查,旬双报,月双检”。

1.周双查。学生处和各学院分别组织辅导员、学生干部每周对学生寝室分别进行抽查,检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为1330-1630,做到每旬全覆盖。

2.旬双报。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寝室检查情况予以研判,通过辅导猫APP向学生处报备;学生处将学校检查结果在工作群中给予反馈。

3.月双检。每月第四周星期三设为学生寝室检查日,各学院要对学生寝室进行全面检查,学生处组织辅导员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校园网予以公布。

(二)“三必”检查制度。针对学生宿舍居住情况,实行“三必”检查制度,即“日必查,周必报,月必汇”。

1.日必查。学院实行每天线下和线上辅导猫APP查寝相结合,发现晚归寝、不归寝的,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及时处理;学生处组织自管会学生干部对晚归寝情况进行抽查。

2.周必报。辅导员将一周晚归寝、不归寝情况进行梳理,并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学生处将学校检查结果在工作群中给予反馈。

3.月必汇。各学院每月汇总学生晚归寝、不归寝情况,于月末通过辅导猫APP向学生处提交《沈阳师范大学学生晚归寝、不归寝情况月报表》,由学校进行分析研判。

第三条 实行节假日居住登记报告制度。

针对学生法定节假日(含寒暑假,下同)宿舍居住管理,学校实行学生宿舍居住登记报告制度,即学生去向“三必报”。

(一)平安到家必报。学院要掌握学生离校时间,学生到家后报平安,对没有反馈信息的学生及时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联系,做好记录。

(二)留校居住必报。学院统计汇总在校居住学生情况,并按要求上报学生处。学院应及时了解掌握留校居住学生思想动态,加强监管,实行“日必查”制度。

(三)外出旅行必报。学院要掌握外出旅行的学生动态。外出旅行的学生要告知家长,外出期间手机保持畅通,须提供一个紧急联络人电话。

各学院通过辅导猫APP向学生处提交《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假期生活区居住情况报表》。

第四条 宿舍检查的组织与管理。

各学院成立生活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负责学生宿舍检查管理工作。

(一)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每周深入生活区至少一次,辅导员每周深入生活区至少两次。

(二)自管会、学生会、班委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协助学院开展宿舍检查工作。

(三)寝室长负责寝室卫生内务、文明纪律及安全稳定的管理和监督。

(四)各学院要加强对混寝学生寝室的协同管理。

第五条 宿舍检查的奖惩管理。

学校和各学院做好学生寝室检查的奖惩管理工作。

(一)对于内务卫生第一次检查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复检仍不合格的,取消寝室评优资格,给予个人或寝室通报批评。学年内复检不合格累计达3次以上者,取消其思想品德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按照《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德育扣分项:凡因寝室脏乱差,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的寝室,该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不遵守公共场所规章制度,扰乱公共秩序,有不文明言行,不爱护公共财产,破坏公物,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

(三)对违反文明纪律者,按《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按照学校评奖评优相关制度中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且未被解除者,取消该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四)寝室长的综合测评加分按照《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德育加2分。

(五)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寝室”“优秀寝室长”“优秀自管会学生干部”各100个,并给予表彰。

(六)学校将生活区管理工作质量纳入学院学生工作量化考核、辅导员年度考核和先进班集体评选的范畴。

第六条 各学院要做好生活区学生日常及法定节假日假前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 各学院要畅通学生宿舍信息反馈渠道,收集整理、核实学生反馈的内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要强化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党员床位要实行挂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5:


沈阳师范大学家校联系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精神,按照《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优良学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密切家校联系,共建共育学风,增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制定本制度。

一、家校联系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协同育人的重要方式之一。家校联系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家长知晓学生在校表现、学习状态和学习成效。

二、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家长及时有效联系,引导和发挥家长在家校育人中的作用。依据联系目的和对象的不同,分为“一般性联系”和“重点性联系”。

(一)一般性联系。以帮助家长了解学校人才培养及有关学生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主要目的,适时与家长联系。

(二)重点性联系。学生出现以下七种情况要第一时间与家长取得联系(简称“七必联”)。

1.学生出现因旷课、代替他人或找他人代课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2.学生出现多课程成绩不及格等情况;

3.学生受到学业警告,但未达到退学处理情况;

4.学生因严重心理问题影响学生日常学习、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等情况;

5.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办理走读情况;

6.学生出现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情况;

7.学生发生突发事件等状况。

三、家校联系主要采取下列六种沟通方式(简称“六沟通”)。

1.集体座谈。开好新生家长座谈会,帮助新生全面做好入学准备,为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打下基础。

2.到校面谈。与到校的学生家长面对面交流,帮助家长切实了解学生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3.电话沟通。及时有效地让家长掌握学生的变化及突发事件。

4.网络沟通。通过互联与家长联系,提高家长协同育人的参与度。

5.信函沟通。让家长更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在校情况,促进家长与学生的沟通。

6.到家访谈。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开展家访工作。

四、家校联系过程中,辅导员要廉洁自律、态度诚恳,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工作记录,自觉维护好学校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五、各学院要认真落实家校联系制度,注重发挥家校协同育人在学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学校将各学院执行家校联系制度情况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和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的范畴,进一步提升家校联系工作的实效性。

七、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免监考考试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优良学风、校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我校诚信教育工作成果,更好地完善学校考风考纪管理工作,推进免监考考试工作稳步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学生需求,每学期以“学以载道 诚信为本”大学生诚信教育活动月为契机,结合学校期末考试,各学院围绕免监考考试工作设计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二条 各学院每学期要对诚信教育工作做好统筹安排,大力宣传,积极引导,在学生中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条 各学院要面向全体学生切实做好动员宣传,让学生明确创建免监考考场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做好参加免监考考试学生的遴选工作。

第四条 学生需向其所在学院自愿提出申请,各学院自主确定最终参与免监考考试的人选。

第五条 各学院要引导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积极申请参加免监考考试。

第六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每个学院至少创建一个免监考考场。如果学院学期期末考试中,学生无笔试考试科目,可不设立免监考考场。参加免监考考试的学生人数,最高不超过所在学院学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各学院要制定免监考考试实施细则,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场次、考场的数量和考场服务教师,通过学院教务员上报教务处考试科。

第八条 依据各学院考场申报的数量和科目,学校免监考考场可实行不同学院、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学生混排的方式进行设置,由教务处统一进行设计安排。

第九条 各学院至少开展一项诚信考试主题教育,进一步向参考同学宣讲纪律要求,违纪处分规定,以及失信行为的不良后果,参考学生要签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条 免监考考场要按照全校免监考考场统一标准布置,不断创新宣传载体和展示方式,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环境。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免监考考场考试的学生,各学院依据《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实施方案》及时记录入诚信档案,在学生选先评优、组织发展、学生干部选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参加免监考考试的学生如果出现考场违纪行为,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细则》严肃处理,取消其在学年度所有选先评优资格,其失信情况将录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和学院定期通过座谈、交流、表彰等形式,总结经验、探索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推动全校诚信教育活动更进一步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54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7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育人与服务育人相结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处分解除适用范围和时限: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处分时限:从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处分解除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条 学生处分到期后,由学院汇总受处分学生信息,经学生本人确认签字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汇总各学院受处分学生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解除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制定文件。

第五条 提前解除处分:

(一)提前解除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1.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由学校认定);

2.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立项(已经结题)2项;

3.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一篇,且被SCIEIISTPCSCDCSSCI、北大核心期刊之一收录;

4.被国内、外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5.有其他突出表现,被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者。

(二)提前解除处分程序:

1.书面申请。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2.学院意见。学院收到受处分学生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学院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后(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不需要此程序),提交至学生处。

3.学校决定。学生处收到学院提交的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书面意见后,由学生处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解除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制定文件。

处分解除文件做出后由学院将《沈阳师范大学违纪学生处分解除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54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8: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优化环境,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的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学校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学校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而进行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八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根据其违纪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三)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六)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生在纪律处分期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从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处分解除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内有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学校稳定行为的,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等公共场所内禁止各种形式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打架者,殴打他人未致伤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殴打他人致轻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打架现场起哄、摔物品等助长事态升级,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特别是动用棍棒、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聚众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从重处分;

6.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7.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兼有打架斗殴行为从重处分;

8.有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酗酒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初犯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制作、复制、贩卖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8.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对组织、策划者与积极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9.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替代他人上课、参加活动、代写本科生或研究生毕业论文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不遵守学生公寓(寝室)作息时间,无故晚归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擅自夜不归寝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寝室)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在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累计旷课2天(或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累计旷课4天(或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累计旷课6天(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累计旷课8天(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累计旷课两周(10天或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一学期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到三次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同时取消其该科目评教资格,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次计,选修课程后又不想学、不要成绩的,应在2周内到有关部门申请,否则按旷课处理。

在实验教学、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细则》(修订)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各种电热器(如电炉子、电饼铛、电烤箱、电烤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网络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侵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和建议处理意见一并送交学生处;

(三)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讨论决定,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学生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高教工委,由省教育厅审批;

(五)学生违反生活区管理规定,需给予处分者,征得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意见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并送发有关单位;

(四)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执上签字;

(五)送交人将《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另需有两名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学生拒绝签字、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在校园网上公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与申诉

(一)违纪学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违纪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职能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通知违纪学生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3.听证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包括违纪学生本人、证人以及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等;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允许旁听;

4.举行听证时,违纪学生有权就提出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并由违纪学生签字。

(二)受处分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1.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4.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54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细则》同时废止。其他与本细则不符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9:


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实现文明、安全、和谐的学生宿舍管理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其余工作由校园安全管理处、后勤工作处、后勤集团、物业公司负责。学院按要求,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专职辅导员在学院领导下,具体落实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自管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大学生自管会指导各楼楼层(单元)长工作。学院要设立相应的学生组织,负责开展学生在宿舍的教育管理工作,注重发挥寝室长作用。

第二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工部、学院负责学生宿舍安排,后勤集团、物业公司负责后勤管理和服务。学生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五条 学生中途转学、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宿。毕业生及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离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宿,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

第六条 遵守宿舍楼内作息时间,宿舍楼6:00开楼门,22:00关楼门,23:00学生熄灯就寝。学院学生干部和楼层(单元)长22:00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未归者视为晚归。学院学生干部实施日检查,楼层长(单元长)每日进行抽查,每周覆盖其所在的楼层寝室。

第七条 严禁私自调换、强占床位,禁止私自将床位转让。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八条 原则上不准异性进入宿舍楼。因工作需要进入者,需佩带工作证,在允许的情况下,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服从管理,自觉配合辅导员、管理员和学生干部的工作。

第十条 爱护公物,不踢门、撬锁、搬用寝室家具,不损坏公物。

第三章 卫生内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寝室内应贴上床位表和卫生轮值表,寝室长具体负责寝室的日常管理及内务卫生的检查,并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不准在宿舍楼内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在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放杂物。寝室内垃圾应及时放置在垃圾袋内,并将袋装垃圾带到指定收集地点。

第十三条 保持寝室内整洁和卫生。起床叠被、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保持整洁、地面保持干净、垃圾桶内不留存垃圾。

第十四条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更换床单、被罩,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违章用电。禁止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等电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学生自用的学习生活电器(充电器、台灯、风扇、饮水机等)应使用合格产品,不使用三无电器。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用电设备。

第十六条 确保防火安全。严禁损毁消防设施,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废纸和杂物、点蜡烛和使用燃火蚊香;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第十七条 养成离开寝室锁门窗的习惯,妥善保管电脑、手机、银行卡、现金等重要物品。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赌博、酗酒、传阅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等。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翻爬围墙、寝室门窗或擅自通过撬锁、撬门、撬窗等其他方式进出楼门,不准私自卸下门窗或家具配件。

第二十条 注意住宿生活安全。不要使用劣质接线板等电器;住上铺同学注意上下楼梯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注意寝室网络安全。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不得沉迷网络,禁止通宵上网。

第五章 环境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遵守宿舍学习生活秩序,宿舍内不准大声喧哗、打球、嬉闹,不准在上课时间和晚熄灯后在寝室内进行游戏、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等活动。严禁晚十一点后在寝室打电话、聊天、说笑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三条 不在走廊楼道内打球、溜冰、骑车、排练、表演、播放音响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起哄、喊叫、闹事、摔酒瓶、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焚烧衣被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不准将动物带进学生宿舍,禁止在寝室内饲养狗、猫、兔、鸟等宠物。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楼、寝室内散发或张贴传单、启事、海报、广告光碟等宣传品。  

第二十七条如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相关条款给予扣分,同时按照学校评奖评优相关制度中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且未被解除者,取消该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54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0: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管理办法


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长学习年限,为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4年)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雕塑专业修业年限为5年,允许学生在47年内完成学业;专升本专业修业年限为2年,允许学生在24年内完成学业)。如本人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可申请结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

二、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期满,获得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仍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做结业处理,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三、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在标准学习年限最后一学期毕业资格审核后办理。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学院呈报《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审批。

四、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既未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未办理休学手续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五、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有关规定如下:

1.学校保留学生的学籍和档案;

2.学生按当年选课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3.学生原则上编入下届对应的专业、班级,按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生本人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学生如不在学校生活区居住,按《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走读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5.学生可采取重修和补修等方式完成不合格课程的学习,全部课程必须经过网上选课。学生应于学校举行相关课程的期末考试前,到学生原所在学院办理课程考试手续,参加课程考试。仍不合格者,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该课程的补考;其它实践环节考核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

6.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后,随每年的应届毕业生同期办理毕业手续。

六、本办法自202054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学号

所在学院

专业

入学日期

身份证号

来源省市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延长学习年限申请

本人因修读课程总学分未达到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而未能毕业。为了完成学业,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计划    年内修读完成学业。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人已修读完成学分       ,未完成学分      )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课程修读计划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修读

方式

修读

时间

学分

应缴

学费

家长意见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此表一式四份,教务处、学生处、学院、本人各留存一份。

  2. 修读方式是指重修和补修,全部课程必须经过网上选课。





附件11: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走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走读的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走读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走读手续。

1.因心理或身体等原因不适应群体生活的学生,非沈阳籍学生原则上需家长陪读或住在亲属家。

2.由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校外实习的学生。

3.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走读的学生。

二、学生走读的办理程序

1.学生的走读申请原则上在每年6月份向学院提交,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

2.申请走读的学生应提交居住地证明(租房协议)、社区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心理或身体等原因还须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3.申请走读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表》,签署《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走读承诺书》(学院留存)。申请表需由学生家长、辅导员填写意见,并由其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4.学院将《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交由学生处审核审批。

5.获准走读学生持申请表到生活区按规定办理退寝手续,住宿费结算按照生活区有关规定执行。

6.走读学生的申请表一式四份,学生处、财务处、生活区及所在学院各一份。

三、走读学生的管理

1.走读学生凭学生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出入校园,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2.走读学生必须遵守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3.走读学生居住情况参照住校生管理,按学校要求通过今日校园APP实行“三必”检查制度。

4.走读学生应遵守居住地社区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社区管理。

5.走读学生应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注意生命财产安全,养成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

6.走读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情。

7.走读学生校外居住地变更后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并提交新的居住地证明材料。

8.走读学生要与辅导员保持有效沟通,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

四、走读学生的违规违纪处理

1.学生违反本办法或者不履行自身承诺,由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可视情节责令其终止走读,并不得再次申请走读。

2.凡未按规定办理走读审批手续而擅自走读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如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况,按《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予以处理。

五、其他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走读。

1.在校住宿期间,存在宿费欠费等情况的学生。

2.按照学校走读办理的程序和要求,未提交完整相关证明材料的学生。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2054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2: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辽宁省政府)

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大学生德育测评在本专业排名前5%(思想品德奖学金获得者);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前3%(学习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体活动,表现突出(文体活动奖学金获得者);

(七)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工作成绩显著或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获得者)

(八)参加重大国内外交流、竞赛活动,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一般指取得证书,或被新闻媒体报道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科学研究奖学金获得者);

(九)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1门以上(含1门)考核不及格者;

3.无故不交学费、宿费者。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
.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根据上级分配的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数与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通过学生自主申报、班级民主推荐、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审核。

(三)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审核后,提出学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四)表彰奖励

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级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将通过校内报纸、报栏、网络等形式广泛进行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先进事迹宣传展示,积极营造全体学生向获得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在激励学生成才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一)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确保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学院将通过院内的网站、院刊、报栏、网络等形式广泛进行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先进事迹宣传展示,积极营造全院学生向获得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在激励学生成才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获得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54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3: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未受过学校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前50%;

7.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9.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1门以上(含1门)考核不及格者;

3)无故不交学费、宿费者。

第二条 资助金额和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四条评定程序

(一)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根据上级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与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通过学生自主申报、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核认定,提出学院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审核;

(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中心)审核后,提出学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条 资助资金发放、监督及检查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到学校后,学校及时发放到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银行卡中,为获奖学生颁发上级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奖励情况将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取消奖励资助

在评审期间及评定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一)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054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4:


沈阳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大学生,调动广大学生自身的积极性,增强集体观念,集体荣誉感,建设良好学风、班风和校风,树立青年学生身边的先进典型,展现当代大学生班集体的崭新精神风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班集体。

2.评选比例:校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定数量占学校班级总数的10%(不含大一新生班级)。先进班集体标兵暨学风建设好班级在校先进班集体中产生,每学年评定10个。省级先进班集体从校级先进班集体标兵中产生。

二、评选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

2.坚持文明集体创建与优良学风建设相结合;

3.坚持个人成长与班级建设相结合;

4.坚持主题教育与特色突出相结合;

5.坚持评选过程与交流学习相结合。

三、评选条件

(一)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服务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

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能把思想建设放在班级建设的首位;能定期召开班委会和班会,布置日常工作,并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重点、有措施,成效明显;能主动向学校、学院有关部门领导、辅导员反映同学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的情况及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党员能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坚持原则,能关心并帮助同学,敢于制止不良现象。

2.有良好的学习风气,积极的学习态度,严谨的求实精神。

全班同学的学习目的明确,积极配合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经常组织同学就学习中的问题开展讨论和交流;遵守学校的秩序和纪律,上课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班级无考试作弊现象;班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上,全班一学年学习成绩优良文史类要求达60%以上、理工类要求达55%以上、艺术类要求达50%以上,本学年学生考试及格率文史类要求为90%、理工类要求为85%、艺术类要求为80%;全班国家外语等级考试通过率在全校同年级中居于前列;班级学术氛围浓,同学积极参加科研创新活动,并在科研活动中获奖。

3.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全班同学能崇尚科学,尊师爱校;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损坏公物和破坏环境卫生现象;学年内全班同学无人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同学之间能互助友爱,乐于助人,礼貌待人,无打架、骂人、抽烟、酗酒等现象。班级同学能积极参加校、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能表现出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4.积极开展素质拓展计划,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班级同学能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教育活动,班级每年都能组织有特色的集体活动,充分利用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能认真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5.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

班级成员都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全体成员均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寝室和学风优良寝室活动。

主动参与学生寝室的管理,自觉维护和保持良好的寝室环境卫生。无因违章违纪被通报批评的寝室。

(二)校先进班集体标兵暨学风建设好班级评选条件

拟参评校先进班集体标兵班级暨学风建设好班级要按照学校当年规定的建设方向开展班级建设工作和活动,在符合学校先进班集体所规定的条件与标准的基础上和成为校先进班集体候选班级的前提下,可从创新内容、拓展载体、营造氛围、开展实践等环节入手,聚焦特定主题方向进行申报与参加评选。

四、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9-10月份评选一次。评选过程分三个阶段:

(一)校先进班集体评选阶段

1.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需各学院组建评审组。评选要在各班对一学年全面系统总结的的基础上进行,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工作的实际情况,听取团总支、学生会及本学院同学意见后研究决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班级。

2.参加校先进班集体评选的班级,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推荐登记表》,写出评选申报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文字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电子文档),同时准备以下评选材料(凡材料不全不能参加评选):①班级工作计划、总结;②班级学习成绩汇总统计表;③班级各项活动情况记录(包括班会、团支部大会记录);④班级或个人获奖情况统计表;⑤参评汇报的多媒体课件。

3.各学院评审组需严格审核申报班级的评选条件,特别要突出对先进班集体基础硬性指标的审核,宁缺勿滥,听取申报班级的现场汇报,按照评选数额确定推荐学校先进班集体的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二)校先进班集体标兵暨学风建设好班级评选阶段

对于先进班集体标兵暨学风建设好班级的评选学校将组建班集体标兵暨学风建设好班级评审组,实行以学院推荐、学校评审,优中选优的方式进行遴选,每个学院需在学校先进班集体中推荐1个班级参评学校先进班集体标兵暨学风建设好班级,评审组将认真听取进行各申报班级的汇报。现场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班级建设的总体情况,工作成效,重点突出特定的主题方向。申报班级汇报时建议要使用PPT,同时可携带其他相关支持材料(文字材料及照片材料等)进行现场展示。评审组现场公布评选结果。

(三)公示阶段

学校将依据各学院上报的学校先进班集体名单和先进班集体标兵暨学风建设好班级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最终产生学校学年先进班集体和先进班集体标兵暨学风建设好班级。

五、表彰与奖励

校先进班集体和先进班集体标兵暨学风建设好班级由学校颁发荣誉奖状,并颁发先进班集体奖金500元,先进班集体标兵奖金800元,作为班集体建设经费。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2054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68